(相关资料图)

人民法院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启动重整程序时,一般应当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方面进行审查,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予以受理。

本案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能否进入重整程序?

本案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2个、项目预售住宅296套(网签部分)、非住宅32间。2019年,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超百户中小业主不断通过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等表达诉求,开发商与业主矛盾突出。

2020年7月6日,债务人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0月14日,变更为申请重整。2021年2月1日,债务人向韶关中院提交甲公司的投资意向书,根据甲公司的投资重整意见,明确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33%;3月17日,乙公司亦表明其有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

韶关中院根据债务人的重整申请裁定其重整。债务人、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按债权分类设立了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优先债权组进行分组表决。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分别在该组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普通债权组、优先债权组均未表决通过,但经审查,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而且根据该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该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据此,管理人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韶关中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案办理过程中,在充分保护中小业主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债权人利益,根据债务人的实际状况,指导管理人积极引入重整投资人,确定重整方案。本案债务人的重整,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恢复健康有序经营,促进当地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整顿本地房地产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促使烂尾多年的楼盘复建完工并交付,最大限度保障了中小业主债权人的利益。本案通过重整程序内的债务清偿,使得各类债权人在司法程序内依法获得公平清偿,实现社会各方利益共赢,有效化解重大社会矛盾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审理本案的心得体会。

近年,受经济下行和行业融资环境的影响,众多房地产企业主动或者被动申请破产保护。对于债务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性,若债务人、债权人及意向投资人均认为重整具有可能性的,应由市场来判断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应发挥重整制度的优势,确保企业得以存续,保护企业营运价值,维护中小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开发商爆雷,如何“破”局?》

推荐内容